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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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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發布時間:2020-08-10   瀏覽量:2031次

中(zhong)華人(ren)民共和國主席(xi)令

(第二十八號)

《中(zhong)華(hua)人(ren)民共和國(guo)勞動法(fa)》已由中(zhong)華(hua)人(ren)民共和國(guo)第八屆全國(guo)人(ren)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于1994年(nian)7月(yue)5日(ri)通過,現(xian)予(yu)公布,自1995年(nian)1月(yue)1日(ri)起施(shi)行。

中華人民(min)共和國主(zhu)席 江澤民(min)

1994年7月(yue)5日(ri)


(根據2009年8月27日(ri)第(di)十一(yi)屆(jie)全國(guo)人(ren)民(min)(min)代(dai)表(biao)大(da)會(hui)常務委員(yuan)(yuan)會(hui)第(di)十次會(hui)議(yi)通(tong)過的(de)《全國(guo)人(ren)民(min)(min)代(dai)表(biao)大(da)會(hui)常務委員(yuan)(yuan)會(hui)關于(yu)修改(gai)部分法律的(de)決定(ding)》修正(zheng) ,根據2018年12月29日(ri)第(di)十三屆(jie)全國(guo)人(ren)民(min)(min)代(dai)表(biao)大(da)會(hui)常務委員(yuan)(yuan)會(hui)第(di)七(qi)次會(hui)議(yi)通(tong)過的(de)《全國(guo)人(ren)民(min)(min)代(dai)表(biao)大(da)會(hui)常務委員(yuan)(yuan)會(hui)關于(yu)修改(gai)<中華人(ren)民(min)(min)共和(he)國(guo)勞動法>等(deng)七(qi)部法律的(de)決定(ding)》第(di)二次修正(zheng))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目錄

第(di)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促進就業(ye)

第三章 勞動合(he)同和集體合(he)同

第四章 工作(zuo)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五章 工資

第六章 勞動安全(quan)衛生

第(di)七章 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te)殊保護

第(di)八章 職業培訓(xun)

第九(jiu)章 社會保險(xian)和福利

第十章 勞(lao)動爭議

第十一(yi)章 監督(du)檢查

第十二(er)章 法律責任

第十三章 附則

第(di)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勞動(dong)者的(de)合法權益,調(diao)整勞動(dong)關系,建立和維護適應社會(hui)主義市場經濟的(de)勞動(dong)制度(du),促(cu)進經濟發展和社會(hui)進步,根據(ju)憲(xian)法,制定本(ben)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ren)(ren)民(min)共和國境(jing)內的(de)企業(ye)、個體(ti)經濟組織(zhi)(以下統稱用人(ren)(ren)單位(wei))和與之(zhi)形成勞動關系的(de)勞動者,適用本(ben)法。

國(guo)家(jia)機關(guan)(guan)、事(shi)業(ye)組織(zhi)、社會團體和(he)與之建(jian)立勞動合(he)同關(guan)(guan)系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

第三條

勞(lao)動(dong)(dong)(dong)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zhi)業的(de)(de)(de)權(quan)利(li)、取得(de)勞(lao)動(dong)(dong)(dong)報酬的(de)(de)(de)權(quan)利(li)、休息休假的(de)(de)(de)權(quan)利(li)、獲得(de)勞(lao)動(dong)(dong)(dong)安全衛(wei)生保護的(de)(de)(de)權(quan)利(li)、接受職(zhi)業技能培訓(xun)的(de)(de)(de)權(quan)利(li)、享受社(she)會保險和福利(li)的(de)(de)(de)權(quan)利(li)、提請(qing)勞(lao)動(dong)(dong)(dong)爭議處理(li)的(de)(de)(de)權(quan)利(li)以(yi)及法律規(gui)定(ding)的(de)(de)(de)其他勞(lao)動(dong)(dong)(dong)權(quan)利(li)。

勞(lao)動(dong)(dong)者應當完(wan)成勞(lao)動(dong)(dong)任務,提高職(zhi)業(ye)技能,執行勞(lao)動(dong)(dong)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lao)動(dong)(dong)紀律(lv)和職(zhi)業(ye)道德。

第四條

 用(yong)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wan)善(shan)規章制度,保障勞動(dong)者享(xiang)有勞動(dong)權利和履行勞動(dong)義(yi)務。

第五條

國家(jia)采取各(ge)種措施,促(cu)進勞(lao)動(dong)就業,發展(zhan)職業教(jiao)育(yu),制(zhi)定勞(lao)動(dong)標準(zhun),調節社(she)會收入,完善社(she)會保險,協調勞(lao)動(dong)關(guan)系,逐步(bu)提高勞(lao)動(dong)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條

國家提倡勞(lao)動(dong)(dong)者參加社會義務勞(lao)動(dong)(dong),開展勞(lao)動(dong)(dong)競(jing)賽和(he)合(he)理化建議活動(dong)(dong),鼓勵(li)和(he)保(bao)護(hu)勞(lao)動(dong)(dong)者進(jin)行科學研究、技術(shu)革新和(he)發明創造,表彰和(he)獎勵(li)勞(lao)動(dong)(dong)模范和(he)先進(jin)工(gong)作者。

第(di)七條 勞動者(zhe)有(you)權依(yi)法參加(jia)和組(zu)織(zhi)工會。

工(gong)會代表(biao)和(he)維(wei)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依法獨立自主地開展(zhan)活動。

第八條

勞動(dong)(dong)者(zhe)依照(zhao)法律規定(ding),通(tong)過職(zhi)工大會、職(zhi)工代表大會或者(zhe)其他形式,參與(yu)(yu)民主管理或者(zhe)就保護(hu)勞動(dong)(dong)者(zhe)合法權(quan)益與(yu)(yu)用人單(dan)位(wei)進行平(ping)等協商。

第九條(tiao) 國(guo)務(wu)院勞(lao)動行政部(bu)門主管全(quan)國(guo)勞(lao)動工作。

縣級以上地(di)方人民政府(fu)勞動(dong)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qu)域(yu)內的(de)勞動(dong)工作。

第二章 促進就業

第十條

國(guo)家通(tong)過促進經濟和社會(hui)發展,創造就業條件,擴大就業機會(hui)。

國家鼓勵企業、事業組織、社(she)會團(tuan)體在法律、行(xing)政(zheng)法規規定的范圍內興辦產業或(huo)者拓(tuo)展經營,增加(jia)就業。

國家支(zhi)持(chi)勞動者自(zi)愿組織(zhi)起來就業(ye)和從(cong)事個(ge)體經營實現就業(ye)。

第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發展多種(zhong)類型的職業介紹(shao)機構,提供就業服務。 

第十二條

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zu)(zu)、種(zhong)族(zu)(zu)、性(xing)別、宗教信仰(yang)不同而受(shou)歧視。

第十三條

婦女(nv)享(xiang)有與(yu)男子平(ping)等的就業(ye)權利(li)。在(zai)錄用(yong)(yong)職工(gong)時(shi),除國家規(gui)定的不適(shi)合(he)婦女(nv)的工(gong)種(zhong)或者崗位(wei)外,不得以(yi)性別為由拒絕錄用(yong)(yong)婦女(nv)或者提高對婦女(nv)的錄用(yong)(yong)標準。

第十四條

殘(can)疾人、少數民(min)族人員、退出現役的軍人的就業,法(fa)律、法(fa)規(gui)(gui)有特(te)別規(gui)(gui)定的,從其規(gui)(gui)定。

第十五(wu)條 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wei)(wei)滿十六周歲的未(wei)(wei)成年人。

文藝、體育(yu)和特(te)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十六(liu)周歲的(de)未成年人,必須遵守國家(jia)有關規定,并保障其接受義務教(jiao)育(yu)的(de)權利(li)。

第三(san)章(zhang) 勞(lao)動合同和集體合同

第十六條

勞(lao)動合同是(shi)勞(lao)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lao)動關系、明確雙(shuang)方(fang)權(quan)利和義務的協議。

建(jian)立(li)勞動關系(xi)應當(dang)訂立(li)勞動合同。

第十七條

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zun)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bu)得違反法(fa)律、行(xing)政法(fa)規的規定。

勞動合(he)同依(yi)法訂立(li)即具有法律(lv)約束力,當事人必須(xu)履行勞動合(he)同規(gui)定(ding)的義務。

第十八條(tiao) 下列(lie)勞動合同無(wu)效(xiao):

(一)違反法律、行政(zheng)法規的勞動合同;

(二)采取欺(qi)詐、威(wei)脅等手段(duan)訂立(li)的勞動合同。

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確(que)認勞動合同部分(fen)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qi)余部分(fen)的效力,其(qi)余部分(fen)仍(reng)然(ran)有效。

勞(lao)動(dong)合同的(de)無效,由勞(lao)動(dong)爭議仲(zhong)裁委員會或者人民(min)法院確認。

第(di)十(shi)九條 勞(lao)動合同(tong)應當以書面(mian)形式訂立,并具備以下條款(kuan):

(一)勞動合同(tong)期限;

(二(er))工作內(nei)容;

(三)勞動保護(hu)和勞動條(tiao)件;

(四)勞動報(bao)酬;

(五)勞(lao)動紀律;

(六)勞動合(he)同終止(zhi)的條件;

(七)違反勞動合(he)同的責任。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bei)條款外(wai),當事人(ren)可以協(xie)商約定其(qi)他內容。

第二十條

勞動合(he)同的期限(xian)(xian)分為有(you)固定(ding)期限(xian)(xian)、無(wu)固定(ding)期限(xian)(xian)和以完(wan)成(cheng)一定(ding)的工作為期限(xian)(xian)。

勞動(dong)(dong)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lian)續(xu)工作(zuo)滿十年以上(shang),當(dang)事人雙方同意延續(xu)勞動(dong)(dong)合同的,如果勞動(dong)(dong)者提出(chu)訂立無固定(ding)期(qi)限的勞動(dong)(dong)合同,應當(dang)訂立無固定(ding)期(qi)限的勞動(dong)(dong)合同。

第二十一條

勞動合同(tong)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chao)過六個月。

第二十二條(tiao)

勞動(dong)合(he)同當事人(ren)可以(yi)在勞動(dong)合(he)同中約定保守用人(ren)單位商業秘密的有關事項。

第二十(shi)三條

勞動(dong)合同(tong)期滿或(huo)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dong)合同(tong)終(zhong)止條件出(chu)現,勞動(dong)合同(tong)即(ji)行終(zhong)止。

第二十四(si)條 經勞(lao)動(dong)合(he)(he)同(tong)當事人協商(shang)一致(zhi),勞(lao)動(dong)合(he)(he)同(tong)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ke)以解除(chu)勞動合同:

(一)在(zai)試用(yong)期(qi)間被(bei)證明不符合錄用(yong)條件的;

(二(er))嚴重違反(fan)勞動紀(ji)律或者用人單(dan)位(wei)規(gui)章制度的;

(三)嚴(yan)重失職,營(ying)私舞弊(bi),對用(yong)人單(dan)位利(li)益造成重大損(sun)害(hai)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yong)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dong)合(he)同,但是應當提前三(san)十日(ri)以書面(mian)形式通(tong)知勞動(dong)者本人:

(一)勞(lao)動者患病或者非因(yin)工負傷(shang),醫療期滿(man)后,不能從(cong)事原工作也(ye)不能從(cong)事由用(yong)人單位另行安排的(de)工作的(de);

(二)勞動者(zhe)不(bu)能勝任(ren)工(gong)作,經過(guo)培訓或者(zhe)調(diao)整(zheng)工(gong)作崗(gang)位(wei),仍不(bu)能勝任(ren)工(gong)作的;

(三)勞動合(he)(he)同訂(ding)立時所(suo)依據的客觀(guan)情(qing)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he)(he)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xie)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he)(he)同達(da)成協(xie)議的。

第(di)二十(shi)七條

用人單位瀕臨破(po)產(chan)進行法定整頓期間(jian)或者生(sheng)產(chan)經營狀況發生(sheng)嚴(yan)重困難(nan),確需裁減人員的(de),應當(dang)提前(qian)三(san)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ming)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de)意見,經向勞(lao)動行政部(bu)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

用(yong)人單位(wei)依據(ju)本條規定裁(cai)減人員(yuan),在(zai)六個月內錄用(yong)人員(yuan)的,應當優先錄用(yong)被裁(cai)減的人員(yuan)。

第二十八(ba)條(tiao)

 用人單位依據本法(fa)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de)規(gui)定解除勞(lao)動合同的(de),應當依照國家有關(guan)規(gui)定給予經濟補償。

第二十九條

勞(lao)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yi)的,用(yong)人單位(wei)不(bu)得依據本法第二十(shi)六條、第二十(shi)七條的規(gui)定解(jie)除勞(lao)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bing)或(huo)者因工負(fu)傷并被確認喪失或(huo)者部分喪失勞動(dong)能力(li)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nei)的;

(三)女職(zhi)工(gong)在孕期(qi)、產(chan)假、哺(bu)乳期(qi)內的;

(四)法律、行政(zheng)法規規定(ding)的其(qi)他情(qing)形(xing)。

第三十條

用(yong)人(ren)單位(wei)解除勞(lao)動(dong)(dong)合同,工(gong)會(hui)認為(wei)不適當的(de)(de),有(you)權提(ti)出意見(jian)。如果用(yong)人(ren)單位(wei)違(wei)反(fan)法律、法規(gui)或者(zhe)勞(lao)動(dong)(dong)合同,工(gong)會(hui)有(you)權要求重新處理;勞(lao)動(dong)(dong)者(zhe)申請仲裁或者(zhe)提(ti)起訴訟的(de)(de),工(gong)會(hui)應當依(yi)法給予支持和(he)幫助。

第三十一條

勞動者解(jie)除(chu)勞動合同(tong),應當提前(qian)三十(shi)日以(yi)書面(mian)形(xing)式通(tong)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二(er)條(tiao)

有(you)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shi)通知用(yong)人單位解除(chu)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qi)內的;

(二)用人(ren)單位以暴力、威脅(xie)或(huo)者非法限制人(ren)身自由的(de)手段強迫勞動的(de);

(三(san))用人(ren)單(dan)位未按照(zhao)勞動(dong)合同(tong)約定支(zhi)付勞動(dong)報酬或者(zhe)提供勞動(dong)條件的。

第三十三條

企業職工(gong)(gong)(gong)一(yi)方與(yu)企業可以就勞動報酬(chou)、工(gong)(gong)(gong)作(zuo)時間(jian)、休息休假(jia)、勞動安全衛(wei)生、保險福利等事項,簽(qian)訂集體合(he)同。集體合(he)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gong)(gong)(gong)代表(biao)大會或(huo)者全體職工(gong)(gong)(gong)討論通過。

集體合同由工(gong)會代表(biao)職工(gong)與(yu)企(qi)(qi)業簽訂(ding);沒有建立工(gong)會的企(qi)(qi)業,由職工(gong)推舉的代表(biao)與(yu)企(qi)(qi)業簽訂(ding)。

第三十(shi)四條

集體合(he)同(tong)簽(qian)訂后應當報送勞(lao)動(dong)行(xing)(xing)政部門;勞(lao)動(dong)行(xing)(xing)政部門自收到(dao)集體合(he)同(tong)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yi)的,集體合(he)同(tong)即行(xing)(xing)生效。

第三十五條

依法簽訂(ding)的(de)集體合(he)同對企(qi)業(ye)和企(qi)業(ye)全體職(zhi)工(gong)(gong)具(ju)有約束(shu)力。職(zhi)工(gong)(gong)個(ge)人與(yu)企(qi)業(ye)訂(ding)立(li)的(de)勞動(dong)合(he)同中(zhong)勞動(dong)條件(jian)和勞動(dong)報酬(chou)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he)同的(de)規定(ding)。

第四章 工作時(shi)間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shi)六(liu)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mei)日工(gong)作(zuo)時(shi)(shi)間(jian)(jian)不超過(guo)八(ba)小時(shi)(shi)、平均(jun)每(mei)周工(gong)作(zuo)時(shi)(shi)間(jian)(jian)不超過(guo)四(si)十四(si)小時(shi)(shi)的工(gong)時(shi)(shi)制度。

第三十七(qi)條

對實行計(ji)件工(gong)作的勞(lao)動者(zhe),用人單位應當根(gen)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gong)時制度合理(li)確定其勞(lao)動定額和計(ji)件報酬標(biao)準。

第(di)三十八條 用人(ren)單位(wei)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shi)九(jiu)條

企業因(yin)生(sheng)產(chan)特(te)點不能實(shi)行(xing)(xing)本法(fa)第(di)三(san)十(shi)六(liu)條(tiao)、第(di)三(san)十(shi)八條(tiao)規定的,經勞(lao)動行(xing)(xing)政部門批準(zhun),可以實(shi)行(xing)(xing)其他工(gong)作和休息辦法(fa)。

第四十條 用(yong)人單(dan)位在下(xia)列節日期間應(ying)當依法安排(pai)勞動者(zhe)休假:

(一)元(yuan)旦(dan);

(二(er))春節;

(三)國(guo)際(ji)勞動節;

(四)國慶節;

(五)法(fa)律、法(fa)規規定的其他休(xiu)假(jia)節日(ri)。

第(di)四(si)十(shi)一(yi)條(tiao)

用(yong)人單位由于生產經(jing)營需要,經(jing)與工(gong)會和勞動者協商(shang)后可以延長工(gong)作(zuo)時(shi)(shi)間,一般每(mei)日不得超過一小(xiao)時(shi)(shi);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gong)作(zuo)時(shi)(shi)間的,在(zai)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kang)的條件下延長工(gong)作(zuo)時(shi)(shi)間每(mei)日不得超過三小(xiao)時(shi)(shi),但是每(mei)月(yue)不得超過三十六小(xiao)時(shi)(shi)。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chang)工作時(shi)間(jian)不受本法(fa)第四十一條(tiao)規(gui)定的限(xian)制:

(一)發生(sheng)自然災害、事(shi)故或者(zhe)因其他(ta)原因,威脅勞(lao)動者(zhe)生(sheng)命健(jian)康和財產安全(quan),需要緊(jin)急處(chu)理(li)的(de);

(二)生產設(she)備、交通運(yun)輸(shu)線路、公(gong)共設(she)施發(fa)生故障(zhang),影響生產和(he)公(gong)眾利益,必須及(ji)時搶修的;

(三)法律(lv)、行政(zheng)法規(gui)規(gui)定(ding)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san)條 用(yong)人單位(wei)不(bu)得違反(fan)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zuo)時(shi)間。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qing)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gao)于勞動者正(zheng)常工作時間(jian)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dong)者延(yan)長工作(zuo)時間(jian)的,支付(fu)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chou);

(二(er))休息(xi)日(ri)安排勞動者工作(zuo)又不(bu)能安排補休的(de),支付不(bu)低于工資的(de)百分之二(er)百的(de)工資報酬;

(三(san))法定休假日安(an)排(pai)勞(lao)動者工(gong)作的(de),支付不低于(yu)工(gong)資的(de)百(bai)分之三(san)百(bai)的(de)工(gong)資報酬。

第四十五(wu)條(tiao) 國家實行帶薪(xin)年休假制度。

勞動者連續(xu)工作(zuo)一(yi)年(nian)以上(shang)的,享受(shou)帶薪年(nian)休假。具(ju)體辦法(fa)由國務院(yuan)規(gui)定。

第五章 工(gong)資

第四十(shi)六條 工資(zi)分(fen)配應當遵循按勞分(fen)配原(yuan)則(ze),實(shi)行同工同酬。

工資水平(ping)在經濟發(fa)展的基(ji)礎上逐步提高。國家對工資總(zong)量實行宏觀(guan)調控。

第(di)四十七條

用人單(dan)(dan)位根(gen)據本單(dan)(dan)位的生產經營特點(dian)和經濟效益(yi),依法自主確定本單(dan)(dan)位的工資分(fen)配方式和工資水平。

第四十八條

國家實行(xing)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you)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gui)定,報國務院(yuan)備案。

用(yong)人單位(wei)支付勞動者(zhe)的工資(zi)不(bu)得(de)低于當地最低工資(zi)標準(zhun)。

第四(si)十(shi)九條 確定和調(diao)整最低(di)工資標準應(ying)當綜(zong)合參考下列因素(su):

(一)勞動者本人(ren)及平(ping)均贍養人(ren)口(kou)的最低(di)生活費用;

(二)社會平均工資水平;

(三(san))勞動生產率;

(四)就業(ye)狀(zhuang)況;

(五)地區之間經(jing)濟發展(zhan)水平的差異。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bi)形式按月支付(fu)給(gei)勞(lao)動者本人。不得克扣(kou)或者無故拖(tuo)欠勞(lao)動者的工資。

第五十一條(tiao)

勞動(dong)者在法(fa)定休假(jia)日和婚喪假(jia)期間以及依法(fa)參(can)加社會活(huo)動(dong)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fa)支付工資。

第六(liu)章 勞動安全(quan)衛生(sheng)

第五(wu)十二(er)條

用人單位必須建立、健全(quan)(quan)(quan)勞(lao)(lao)動(dong)安全(quan)(quan)(quan)衛生(sheng)制度(du),嚴格執行國家勞(lao)(lao)動(dong)安全(quan)(quan)(quan)衛生(sheng)規(gui)程和標準(zhun),對勞(lao)(lao)動(dong)者(zhe)進行勞(lao)(lao)動(dong)安全(quan)(quan)(quan)衛生(sheng)教育,防止勞(lao)(lao)動(dong)過程中的事(shi)故,減少職業危害(hai)。

第(di)五十三(san)條 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必(bi)須(xu)符合國家規定的(de)標(biao)準(zhun)。

新(xin)建、改建、擴(kuo)建工(gong)程(cheng)的勞動安全衛生(sheng)設施必須(xu)與主體(ti)工(gong)程(cheng)同(tong)時設計、同(tong)時施工(gong)、同(tong)時投入生(sheng)產和使用。

第五十四條

用(yong)人單位必(bi)須為勞(lao)動(dong)者提(ti)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lao)動(dong)安全衛生(sheng)條件和必(bi)要的勞(lao)動(dong)防(fang)護用(yong)品(pin),對從(cong)事(shi)有(you)職業危害作業的勞(lao)動(dong)者應當(dang)定期進行(xing)健康檢查。

第五十五條(tiao)

從事特種(zhong)作(zuo)業的勞動者必須經過(guo)專門培訓并取得特種(zhong)作(zuo)業資格(ge)。

 第五十六條(tiao) 勞(lao)動(dong)者在勞(lao)動(dong)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

勞(lao)動者對(dui)用人(ren)單位(wei)管(guan)理人(ren)員(yuan)違章指揮、強(qiang)令冒(mao)險作(zuo)業,有(you)權拒絕執(zhi)行(xing);對(dui)危害生命安全和(he)(he)身體(ti)健(jian)康的行(xing)為,有(you)權提出批(pi)評、檢舉和(he)(he)控告。

第五十七(qi)條

國家建立傷亡事(shi)故(gu)和(he)職(zhi)(zhi)業病(bing)統計報(bao)告和(he)處理制度。縣級(ji)(ji)以上各級(ji)(ji)人民(min)政(zheng)府(fu)勞(lao)動行(xing)政(zheng)部門(men)(men)、有關部門(men)(men)和(he)用人單(dan)位應當依法對勞(lao)動者在勞(lao)動過程中發生的傷亡事(shi)故(gu)和(he)勞(lao)動者的職(zhi)(zhi)業病(bing)狀況(kuang),進行(xing)統計、報(bao)告和(he)處理。

第七章 女職工和未成(cheng)年工特殊保護(hu)

第(di)五十八(ba)條 國(guo)家對女職工和未(wei)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dong)保護(hu)。

未(wei)成年工(gong)是指年滿十六周(zhou)歲未(wei)滿十八(ba)周(zhou)歲的勞動(dong)者。 

第五十九條(tiao)

禁止安排(pai)女(nv)職工從事(shi)(shi)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shi)(shi)的勞動。

第六十條

不得安(an)排(pai)女職(zhi)工在經期(qi)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和國家(jia)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lao)動強度(du)的勞(lao)動。

第六十一條(tiao)

不得安(an)排女(nv)職(zhi)工(gong)在(zai)懷孕(yun)期間(jian)從(cong)(cong)事國家規定的(de)第三級(ji)體(ti)力勞動強(qiang)度的(de)勞動和(he)孕(yun)期禁(jin)忌從(cong)(cong)事的(de)活(huo)動。對懷孕(yun)七個月以上的(de)女(nv)職(zhi)工(gong),不得安(an)排其延長工(gong)作時間(jian)和(he)夜(ye)班勞動。

第六十二條 女職工生(sheng)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de)產假。

第六十三條

不(bu)得安排女(nv)職工在哺乳未滿一周歲的(de)(de)(de)嬰兒(er)期間從事(shi)國家規定的(de)(de)(de)第三級體力勞(lao)(lao)動(dong)強度的(de)(de)(de)勞(lao)(lao)動(dong)和哺乳期禁忌從事(shi)的(de)(de)(de)其他勞(lao)(lao)動(dong),不(bu)得安排其延長(chang)工作時間和夜(ye)班勞(lao)(lao)動(dong)。

第(di)六十(shi)四條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gong)從事(shi)礦山井下(xia)、有(you)毒有(you)害(hai)、國家規定的(de)第(di)四級體力勞(lao)動強度的(de)勞(lao)動和其他禁(jin)忌從事(shi)的(de)勞(lao)動。

第(di)六十五(wu)條 用(yong)人單位應當對未(wei)成年工定期進行健(jian)康檢查。

第八章 職(zhi)業培訓

第六十六條

國(guo)家通(tong)過各(ge)種(zhong)途(tu)徑,采(cai)取各(ge)種(zhong)措施,發展(zhan)職業(ye)(ye)培(pei)訓事業(ye)(ye),開發勞動者的(de)職業(ye)(ye)技能(neng),提高勞動者素質,增強勞動者的(de)就業(ye)(ye)能(neng)力和工作能(neng)力。

第六十七(qi)條

各(ge)級人民(min)政府應當把發展(zhan)職業(ye)(ye)培訓(xun)納入社(she)會(hui)經濟發展(zhan)的(de)規劃(hua),鼓勵和(he)支持有(you)條件的(de)企業(ye)(ye)、事業(ye)(ye)組織、社(she)會(hui)團(tuan)體(ti)和(he)個人進行各(ge)種形式(shi)的(de)職業(ye)(ye)培訓(xun)。

第六十(shi)八條

用人單(dan)位(wei)應當建立(li)職業(ye)(ye)培(pei)(pei)訓制度(du),按(an)照國家規定(ding)提取和使用職業(ye)(ye)培(pei)(pei)訓經費,根據(ju)本單(dan)位(wei)實(shi)際,有計劃地對(dui)勞動者(zhe)進行職業(ye)(ye)培(pei)(pei)訓。

從(cong)事(shi)技術工種的勞動(dong)者,上(shang)崗前必(bi)須(xu)經過培訓。

第(di)六十九(jiu)條

國(guo)家確定(ding)職(zhi)(zhi)業(ye)(ye)分(fen)類,對規定(ding)的(de)職(zhi)(zhi)業(ye)(ye)制定(ding)職(zhi)(zhi)業(ye)(ye)技(ji)能標準,實行職(zhi)(zhi)業(ye)(ye)資格證書制度,由(you)經備案的(de)考核(he)鑒定(ding)機構(gou)負責對勞動者實施職(zhi)(zhi)業(ye)(ye)技(ji)能考核(he)鑒定(ding)。

第(di)九章 社(she)會(hui)保險和(he)福利

第七十條

國家(jia)發展社會保(bao)險事業,建立社會保(bao)險制(zhi)度,設立社會保(bao)險基金,使勞動者在(zai)年老、患(huan)病、工(gong)傷(shang)、失業、生育等(deng)情況(kuang)下獲得幫助和補償。

第七(qi)十一(yi)條

社(she)會保(bao)險水平應(ying)當與社(she)會經濟(ji)發展水平和社(she)會承受能(neng)力(li)相(xiang)適(shi)應(ying)。

第(di)七(qi)十二條

社會保(bao)(bao)險基金(jin)按(an)照(zhao)保(bao)(bao)險類型(xing)確定(ding)資金(jin)來(lai)源,逐步(bu)實行(xing)社會統(tong)籌(chou)。用(yong)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can)加社會保(bao)(bao)險,繳(jiao)納(na)社會保(bao)(bao)險費。

第(di)七(qi)十三(san)條(tiao) 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hui)保險待(dai)遇:

(一)退(tui)休;

(二)患病、負(fu)傷(shang);

(三)因工傷殘或者(zhe)患職業病;

(四)失業;

(五(wu))生育。

勞動者死(si)亡后,其遺(yi)屬(shu)依法享受遺(yi)屬(shu)津貼(tie)。

勞(lao)動者享受(shou)社會保險待遇的(de)條件和標準由法律(lv)、法規(gui)規(gui)定。

勞動(dong)者享(xiang)受(shou)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

第七十四條

社會(hui)保(bao)險基(ji)金(jin)經(jing)辦(ban)機構依(yi)照法律規定收支、管理(li)和運營社會(hui)保(bao)險基(ji)金(jin),并負有使社會(hui)保(bao)險基(ji)金(jin)保(bao)值(zhi)增(zeng)值(zhi)的責任(ren)。

社會保(bao)險(xian)基金監督(du)機構依照(zhao)法(fa)律規定,對社會保(bao)險(xian)基金的收(shou)支、管理和(he)運營實施監督(du)。

社會(hui)保險基(ji)金經辦機(ji)構和(he)社會(hui)保險基(ji)金監督機(ji)構的(de)設立和(he)職(zhi)能由法律規定。

任何組(zu)織和個人不得挪用社會保險(xian)基金。

第七十五(wu)條

國家鼓勵用人單(dan)位(wei)根(gen)據本單(dan)位(wei)實際情況為勞動者建立補充保險。

國家提倡(chang)勞動者個人進行儲蓄性保(bao)險。

第七十(shi)六條

國家(jia)發展社會福利(li)事(shi)業,興(xing)建公共福利(li)設施,為勞動者休(xiu)息、休(xiu)養(yang)和療養(yang)提供條件(jian)。

用人(ren)單位應當創造條件,改(gai)善(shan)集體福(fu)利,提(ti)高(gao)勞動(dong)者的福(fu)利待(dai)遇。

第(di)十(shi)章 勞動爭議(yi)

第(di)七十七條(tiao)

用人(ren)單位與勞(lao)動(dong)者(zhe)發(fa)生勞(lao)動(dong)爭議(yi),當事人(ren)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zhong)裁(cai)、提起訴訟(song),也可以協商解決(jue)。

調解原則適用(yong)于仲(zhong)裁和訴訟程序。

第七十八(ba)條

解(jie)決勞(lao)動(dong)爭議(yi),應當根據合法(fa)、公(gong)正(zheng)、及(ji)時處理(li)的(de)原(yuan)則,依法(fa)維護勞(lao)動(dong)爭議(yi)當事人的(de)合法(fa)權(quan)益。

第(di)七十九條(tiao)

勞動(dong)爭議(yi)發生后,當(dang)(dang)事(shi)(shi)人(ren)(ren)可(ke)以向本單(dan)位勞動(dong)爭議(yi)調解委員(yuan)會(hui)申(shen)請調解;調解不(bu)成,當(dang)(dang)事(shi)(shi)人(ren)(ren)一方(fang)要求仲(zhong)(zhong)裁(cai)的(de),可(ke)以向勞動(dong)爭議(yi)仲(zhong)(zhong)裁(cai)委員(yuan)會(hui)申(shen)請仲(zhong)(zhong)裁(cai)。當(dang)(dang)事(shi)(shi)人(ren)(ren)一方(fang)也可(ke)以直接向勞動(dong)爭議(yi)仲(zhong)(zhong)裁(cai)委員(yuan)會(hui)申(shen)請仲(zhong)(zhong)裁(cai)。對仲(zhong)(zhong)裁(cai)裁(cai)決不(bu)服的(de),可(ke)以向人(ren)(ren)民法院(yuan)提起訴訟。

第八十條

在用人單(dan)位內,可以設立勞(lao)動爭議(yi)調解(jie)(jie)委員會(hui)。勞(lao)動爭議(yi)調解(jie)(jie)委員會(hui)由職工代(dai)表(biao)、用人單(dan)位代(dai)表(biao)和工會(hui)代(dai)表(biao)組成(cheng)。勞(lao)動爭議(yi)調解(jie)(jie)委員會(hui)主任由工會(hui)代(dai)表(biao)擔任。

勞動爭議經調解達成(cheng)協議的,當(dang)事人應當(dang)履行。

第八十(shi)一條

勞動(dong)爭議仲裁委員(yuan)會由勞動(dong)行(xing)(xing)政部門代(dai)表(biao)、同級工會代(dai)表(biao)、用人單位方面(mian)的代(dai)表(biao)組(zu)成。勞動(dong)爭議仲裁委員(yuan)會主任由勞動(dong)行(xing)(xing)政部門代(dai)表(biao)擔(dan)任。

第八十二條

提出(chu)仲(zhong)裁(cai)(cai)要求的一方(fang)應(ying)當(dang)(dang)自(zi)勞動爭(zheng)議(yi)(yi)發生(sheng)之日(ri)(ri)起六十日(ri)(ri)內向(xiang)勞動爭(zheng)議(yi)(yi)仲(zhong)裁(cai)(cai)委員會提出(chu)書面申請。仲(zhong)裁(cai)(cai)裁(cai)(cai)決(jue)一般應(ying)在收(shou)到仲(zhong)裁(cai)(cai)申請的六十日(ri)(ri)內作(zuo)出(chu)。對仲(zhong)裁(cai)(cai)裁(cai)(cai)決(jue)無(wu)異議(yi)(yi)的,當(dang)(dang)事人(ren)必須履行。

第八十三條

勞動(dong)爭議當事(shi)人(ren)(ren)對仲(zhong)裁(cai)裁(cai)決(jue)不服的(de),可以自收到仲(zhong)裁(cai)裁(cai)決(jue)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ren)(ren)民(min)法(fa)(fa)院提起訴訟(song)。一方當事(shi)人(ren)(ren)在法(fa)(fa)定期(qi)限(xian)內不起訴又不履行(xing)仲(zhong)裁(cai)裁(cai)決(jue)的(de),另一方當事(shi)人(ren)(ren)可以申請人(ren)(ren)民(min)法(fa)(fa)院強制(zhi)執行(xing)。

第八十四(si)條

因簽(qian)訂集體合同發(fa)生爭(zheng)議,當事人(ren)協商(shang)解(jie)決不成的,當地(di)人(ren)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可(ke)以組織有(you)關(guan)各方(fang)協調處理。

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sheng)爭(zheng)(zheng)議,當事(shi)人協商解決(jue)不成的,可(ke)以向(xiang)勞動爭(zheng)(zheng)議仲(zhong)裁(cai)(cai)(cai)委員會申請仲(zhong)裁(cai)(cai)(cai);對(dui)仲(zhong)裁(cai)(cai)(cai)裁(cai)(cai)(cai)決(jue)不服的,可(ke)以自(zi)收到(dao)仲(zhong)裁(cai)(cai)(cai)裁(cai)(cai)(cai)決(jue)書之日(ri)(ri)起十五日(ri)(ri)內向(xiang)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yi)章 監督檢查

第八十五條

縣級以上各(ge)級人民(min)政府(fu)勞(lao)動(dong)(dong)(dong)行政部(bu)門依法對用人單位(wei)遵守勞(lao)動(dong)(dong)(dong)法律、法規(gui)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cha),對違反(fan)勞(lao)動(dong)(dong)(dong)法律、法規(gui)的行為有(you)權(quan)制止,并責令改正。

第八十(shi)六條

縣級(ji)以上各級(ji)人民政府勞動(dong)行(xing)政部門監督檢(jian)查(cha)人員(yuan)執行(xing)公務,有(you)權進入用人單(dan)位(wei)了解執行(xing)勞動(dong)法(fa)律(lv)、法(fa)規(gui)的情況,查(cha)閱必要的資料,并(bing)對勞動(dong)場所進行(xing)檢(jian)查(cha)。

縣級(ji)(ji)以(yi)上各級(ji)(ji)人民政府勞動行(xing)政部門監督檢查人員執行(xing)公務,必(bi)須出示(shi)證件,秉(bing)公執法并遵守有(you)關規定。

第八十(shi)七條(tiao)

縣(xian)級(ji)以上各級(ji)人民政府(fu)有(you)關部門在各自(zi)職(zhi)責范(fan)圍內(nei),對用(yong)人單位遵守(shou)勞動(dong)法律、法規的情(qing)況(kuang)進(jin)行監督。

第八十八條

各級工會依法維護勞(lao)動者(zhe)的(de)(de)合法權益(yi),對用人單位遵守勞(lao)動法律、法規(gui)的(de)(de)情況進行監督。

任(ren)何組(zu)織(zhi)和(he)個人對于違(wei)反(fan)勞動法律(lv)、法規的行為有權(quan)檢舉(ju)和(he)控告(gao)。

第十二章(zhang) 法律責(ze)任

第(di)八十九條(tiao)

用人單(dan)位(wei)制定(ding)的勞動規(gui)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i)規(gui)定(ding)的,由勞動行(xing)政部門給予警(jing)告(gao),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hai)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ding),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行(xing)政部門給予警(jing)告(gao),責(ze)令(ling)改正(zheng),并(bing)可以處以罰款。

第九十一條

用人(ren)單位(wei)有下列侵害勞動(dong)(dong)者合(he)法權益情形(xing)之一的,由(you)勞動(dong)(dong)行政部門(men)責令支付(fu)勞動(dong)(dong)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bu)償,并可以責令支付(fu)賠償金:

(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dong)者工資的;

(二)拒不(bu)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zuo)時間工資報酬的;

(三)低(di)于當(dang)地最(zui)低(di)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de);

(四(si))解除勞動(dong)合同后,未(wei)依照本法規定(ding)給予勞動(dong)者經(jing)濟補償的。

第九十二條(tiao)

用人單位的(de)(de)(de)勞(lao)(lao)(lao)動(dong)安全設(she)施和(he)勞(lao)(lao)(lao)動(dong)衛生條件不(bu)符合(he)國家規(gui)定或者(zhe)未向(xiang)勞(lao)(lao)(lao)動(dong)者(zhe)提供必要的(de)(de)(de)勞(lao)(lao)(lao)動(dong)防護用品和(he)勞(lao)(lao)(lao)動(dong)保護設(she)施的(de)(de)(de),由勞(lao)(lao)(lao)動(dong)行政(zheng)部(bu)門或者(zhe)有關部(bu)門責(ze)令(ling)改正,可以(yi)處以(yi)罰款;情節嚴重的(de)(de)(de),提請縣級以(yi)上人民政(zheng)府決(jue)定責(ze)令(ling)停(ting)產整頓;對事(shi)故(gu)隱(yin)患不(bu)采(cai)取措施,致使發生重大(da)事(shi)故(gu),造(zao)成勞(lao)(lao)(lao)動(dong)者(zhe)生命(ming)和(he)財產損失的(de)(de)(de),對責(ze)任(ren)人員依(yi)照刑法有關規(gui)定追究(jiu)刑事(shi)責(ze)任(ren)。

第九十三條

用人單(dan)位強令勞動者違章冒(mao)險作(zuo)業,發生重大傷亡事(shi)故,造成(cheng)嚴(yan)重后果的,對責任人員依法追究(jiu)刑事(shi)責任。

第(di)九十四條(tiao)

用(yong)人單(dan)位非法(fa)招用(yong)未滿十(shi)六周歲的(de)(de)未成年人的(de)(de),由(you)勞動行(xing)政部門(men)責令改正,處以(yi)罰款;情節嚴重的(de)(de),由(you)市(shi)場監督管理部門(men)吊銷營業(ye)執(zhi)照。

第九十五條(tiao)

用人(ren)單(dan)位違反本(ben)法對女(nv)職工(gong)和(he)未成年工(gong)的(de)保護規定,侵害其合法權益(yi)的(de),由勞動行政(zheng)部(bu)門(men)責令改正,處(chu)以罰(fa)款;對女(nv)職工(gong)或(huo)者(zhe)未成年工(gong)造成損害的(de),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di)九十六條

用(yong)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由公安機關對責(ze)(ze)任人員處以十五(wu)日以下拘留、罰款或者(zhe)警(jing)告(gao);構成犯罪的,對責(ze)(ze)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ze)(ze)任:

(一)以暴(bao)力、威脅或(huo)者(zhe)非法限制(zhi)人(ren)身自由(you)的手段強迫勞(lao)動(dong)的;

(二)侮辱(ru)、體罰、毆打(da)、非法搜查和(he)拘(ju)禁勞動者的。

第九(jiu)十(shi)七(qi)條

由于用人單位的原因訂(ding)立的無(wu)效合同,對勞動者(zhe)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dan)賠償責(ze)任。

第九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fa)規定的條(tiao)件解除勞(lao)(lao)(lao)動合同或者(zhe)故意拖(tuo)延不訂立勞(lao)(lao)(lao)動合同的,由勞(lao)(lao)(lao)動行政部門責令(ling)改正;對勞(lao)(lao)(lao)動者(zhe)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di)九十九條

用人(ren)單(dan)位招用尚(shang)未(wei)解除勞(lao)動合同(tong)的勞(lao)動者,對原用人(ren)單(dan)位造成經濟損失(shi)的,該用人(ren)單(dan)位應當依法承(cheng)擔連帶賠償責(ze)任(ren)。

第一百條

用(yong)人單位(wei)無(wu)故(gu)不繳(jiao)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dong)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jiao)納;逾期不繳(jiao)的,可以加收滯納金。

第(di)一百零一條

用人單(dan)位無(wu)理阻撓(nao)勞(lao)動行(xing)政(zheng)部門(men)、有(you)關(guan)部門(men)及其(qi)工作(zuo)人員行(xing)使監督檢查權(quan),打擊報復舉報人員的,由(you)勞(lao)動行(xing)政(zheng)部門(men)或者有(you)關(guan)部門(men)處以罰款;構成犯(fan)罪的,對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di)一百(bai)零(ling)二(er)條

勞(lao)動(dong)者違反本法規定(ding)的條(tiao)件解除勞(lao)動(dong)合同或者違反勞(lao)動(dong)合同中約定(ding)的保密事項,對(dui)用(yong)人單位(wei)造成經濟損失的,應(ying)當(dang)依法承擔(dan)賠償責(ze)任。

第(di)一百零三條(tiao)

勞(lao)動行政部門(men)或者有(you)關部門(men)的工作人(ren)員濫用(yong)職權、玩(wan)忽職守、徇私舞弊,構(gou)成(cheng)犯(fan)罪的,依法(fa)追究刑事責任;不(bu)構(gou)成(cheng)犯(fan)罪的,給予行政處分(fen)。

第一百零四條

國家工作(zuo)人員和社會(hui)保險基金(jin)經(jing)辦機構的工作(zuo)人員挪用(yong)社會(hui)保險基金(jin),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jiu)刑事(shi)責任。

第一百零五條

違反本法(fa)(fa)規(gui)定(ding)侵害(hai)勞(lao)動者(zhe)合(he)法(fa)(fa)權益(yi),其他(ta)法(fa)(fa)律(lv)、行(xing)政法(fa)(fa)規(gui)已規(gui)定(ding)處(chu)罰的,依(yi)照(zhao)該法(fa)(fa)律(lv)、行(xing)政法(fa)(fa)規(gui)的規(gui)定(ding)處(chu)罰。

第十三(san)章 附則

第一百零六(liu)條

省、自治(zhi)區、直轄市人民(min)政(zheng)府根據本(ben)法和本(ben)地區的(de)實(shi)際情況,規(gui)定(ding)勞動合同制度的(de)實(shi)施步驟,報國務院備(bei)案。

第一(yi)百零七條 本法自1995年1月1日(ri)起施(shi)行。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之一: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作出修改。

(一)將第十五(wu)條第二款中的“必須(xu)依照國家(jia)有關規(gui)定,履行審批(pi)手續”修改為“必須(xu)遵守(shou)國家(jia)有關規(gui)定”。

(二(er))將第六十九條中的“由(you)經過政府(fu)批準的考核(he)鑒定(ding)(ding)機(ji)構(gou)”修改為“由(you)經備案的考核(he)鑒定(ding)(ding)機(ji)構(gou)”。

(三(san))將第九十四條(tiao)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men)(men)”修改為“市場(chang)監督管理部門(men)(men)”。